男子遭遇车祸妻子与车主和解 协议显失公平被撤销
男子遭遇车祸妻子与车主和解!上海一名男子贺某被一辆电动车撞飞,导致10级伤残。然而,他的妻子景某与肇事者杨某达成协议,只需赔偿3万元。贺某得知后非常生气,因为他的医疗费就已超过4万元,还不包括残疾赔偿金等费用。随后,贺某将杨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25万余元。杨某则表示和解协议已经签署并支付了赔偿,认为贺某是在讹诈。
2023年11月25日下午2点,贺某在外出闲逛时被杨某驾驶的电动车撞倒。交警认定杨某未礼让行人,承担全部责任。贺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达到10级伤残。住院期间,景某代替贺某前往交警队进行调解,并签署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一次性赔偿3万元。杨某当场支付了这笔钱。
贺某出院后发现医疗费用接近4万元,于是联系杨某要求更多赔偿。这时他才知道妻子景某已经同意只让杨某赔偿3万元,并且签好了调解协议。贺某对此十分不满,指责景某擅自主张,并试图重新协商赔偿。杨某拒绝了这一要求,认为景某作为贺某的妻子有权代表他做决定,且调解协议已经生效。
贺某最终将杨某告上法院,要求确认景某与杨某签订的调解协议无效。从诚信角度来看,景某既然同意了按3万元赔偿并签订了协议,这份协议应属合法有效。但关键在于景某未经贺某同意便擅自与杨某签订协议。根据《民法典》第172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景某是贺某的妻子,杨某有理由相信她能代表贺某做出决定。此外,贺某在得知此事后并未退还3万元赔偿款,而是用于支付医药费,这被视为对景某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