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原董事长王宜林一审获刑13年 涉受贿3501万余元! ,北京国安3-1击败
中石油原董事长王宜林一审获刑13年!
【中石油原董事长王宜林一审获刑13年】5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书记、董事长王宜林受贿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宜林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其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这一判决结果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王宜林出生于1956年9月,长期在能源领域工作。他曾在多个重要岗位任职,包括新疆石油管理局勘探开发研究院党委副书记、院长,新疆石油管理局党委常委、副局长,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等。然而,他却利用职务之便,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经检察机关指控,1996年至2020年,王宜林利用上述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个人在职务调整、项目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提供帮助。特别是在2006年至2020年期间,他直接或者通过他人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501万余元。这些受贿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企业的利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今年2月20日,该案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宜林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王宜林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5月13日,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宜林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不过,鉴于王宜林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作出了上述判决。
回顾王宜林的违法违纪历程,可谓触目惊心。经查,他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长期结交政治骗子并被其利用,对抗组织审查;罔顾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旅游,违规收受礼金;违背组织原则,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职工录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廉洁底线失守,纵容、默许亲属利用其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私利;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失管失教;将公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
王宜林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不仅让自己身败名裂,也给中石油等企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中石油作为我国重要的能源企业,其声誉和形象受到了严重损害。此次王宜林一审获刑,彰显了我国司法机关打击腐败犯罪的坚定决心和零容忍态度,也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无论职位高低,只要触犯法律,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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